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五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六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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