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14年起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实行满足一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条件后免费享受待遇。
缴费年限实行逐步过渡的方式,即从2014年起,本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然后,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参保人停止缴费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形式,将与其缴纳医疗保险形式的年限相关。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不过,其也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满15年,然后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老人老办法
另外,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同时还规定,老人老办法,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仍维持原有做法。
将降低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
同时,还将降低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将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由原来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约为4600元),改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现行约为2800元),下降了40%。
此外,将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在自行转诊人员的自付比例方面也降低了,规定对自行转诊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降低20%、40%调整为分别按新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减少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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