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招标文件具体条款显示,“2005年1月1日起投标人在安徽省内市级以上医保经办机构有合作管理大病基金项目业绩,投标截止日该业绩仍在履行期内或已经履约完成的,每提供一家得2分。”由于双方0.32的分差极小,人保健康认为上述业绩得分影响了结果。
2013年1月4日,国寿在没有获得阜阳医保中心拖欠保费的情况下,单方面支付了拖欠五年之久的赔款与保费差额165万余元。当日,人保健康提出的质疑也得到政采中心回复称,“经复核,国寿与阜阳医保中心签订协议真实有效,并已经履约完成。”
质疑不成,人保健康安分在2013年1月9日向合肥招管局投诉。该局认定了未结清款项的真实性,但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没有认定该款项是否属于招标书中“投标截止日当天必须处于履约期内或是已经履约完成”,以此驳回投诉。
这一结果无法说服人保健康,其随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认定阜阳业绩不符合评标标准和国寿中标无效,重新确定中标人。
5月20日,合肥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国寿的阜阳业绩是否符合加分要求。但根据招标文件中“解释权属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以及政采中心“本条款主要考察投标人投标时是否具有此业绩”的表述,维持了招管局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无果后我们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李峣无奈称,“此前市政府还举行过一次听证会,但国寿方并未派人出席。医保中心、政采中心、招管局三方在听证会上一致认为只要有合同就算数。”
7月12日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国寿合分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席,并对有争议的业绩作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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