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须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首先由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参合患者需向镇(乡)合管办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优抚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介绍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优抚对象经民政局报销后的剩余金额部分按照新农合标准进行报销。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住院医疗

  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

  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六、住院医疗补偿标准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1300元以下(包括1300元),不予补偿;1300元以上部分,一、二级医院补偿比例为60%,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