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
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
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六、住院医疗补偿标准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1300元以下(包括1300元),不予补偿;1300元以上部分,一、二级医院补偿比例为60%,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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