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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医保细则:大病6项自付费可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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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施细则,明确大病患者发生的6项高额医疗费用可纳入“二次报销”范围,其中包括医保基金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应先行负担的费用等。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施细则,明确大病患者发生的6项高额医疗费用可纳入“二次报销”范围,其中包括医保基金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应先行负担的费用等。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约160万参保城镇居民将享受此项政策。今年5月底前,2013年符合条件患者的报销费用将打入个人参保账户,据测算将有2400多名大病患者,资金支出7000多万元。

  起付线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北京市建立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针对该制度的实施范围、操作流程等问题出台实施细则。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全市涉及约160万人。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其中,符合报销条件的共有六项医疗自付费用。

  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以内自付部分报销50%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城镇居民参保者多是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按照上不封顶的原则设计,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其中,门诊和住院费用都纳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上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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