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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医保细则:大病6项自付费可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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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施细则,明确大病患者发生的6项高额医疗费用可纳入“二次报销”范围,其中包括医保基金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医疗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应先行负担的费用等。
  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不设封顶线。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病医保患者再次报销医药费时,不用自己申报,由全市医保、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办理,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者只需要等经办机构的通知即可,大病报销费用将打入参保人缴费扣款的银行存折中。

  对于部分没有缴费存折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将把报销费用打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及时领取。领取时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

  六项医疗自付费用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表中上述3、4、5的医疗费用

  流程(自今年起)

  每年2月15日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开始对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进行审核、信息比对、医疗救助扣减等

  每年3月15日前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的支付通知单传递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每年4月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大病保险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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