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住院只需要到居住地的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即可。参保人员在所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到太原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正常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自己备好材料,包括《医疗手册》《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就诊医院盖章);填写《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与《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单位盖章)各一份;正规有效发票、出院证、费用汇总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医院出具的资料均要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就诊医院的定点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
另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跨市长期居住的,也无需异地备案。不过,在太原市以外的地方长期居住并享受太原市居民医保同等待遇的,仍需满足一些条件,包括必须参加太原市居民医保连续缴费两年以上,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在异地居住学习,且在异地学校上学3个月以上的太原市城镇户籍未成年参保居民;在异地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太原市城镇户籍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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