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刑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对“骗保”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数额较大将以诈骗罪论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保入刑”很有必要,南京市社保工作人员称,“在执法过程中,是行政处理还是刑事处罚就有了依据。同时,也将能与公安等部门联动配合,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2001年起,上海骗保人员被刑事起诉已有实践。但目前,医保欺诈属于经济犯罪的何种类型还存在分歧,尚未有专门针对医保基金等社保基金欺诈的涉刑法律法规。总体来讲,目前对社保基金诈骗只能等同于一般经济犯罪,量刑偏轻。
上海医疗保险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建议,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医保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保(医保)基金欺诈罪行的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解释,明确起刑标准,提高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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