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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调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多项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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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人事部门获悉,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临沂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统一调整完善,多项报销比例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临床用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人事部门获悉,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临沂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统一调整完善,多项报销比例提高。

  记者从《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看到,这次调整涉及大额医疗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慢性及大病种费用报销,及新生儿参保等多个方面。

  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11月1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项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医疗惠民”民生工程实施后,将进一步解决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一举措可使临沂市197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受益。

  1.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提高4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2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2.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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