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今视网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告别公费医疗时代,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费用。
记者了解到,7月1日起,南昌各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停止公费医疗刷卡记账就诊医疗服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包括已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人员)在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南昌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于7月15日前办理完报销手续。
缴费:
并轨后单位须一次性补缴2001年6月后医疗保险费
据悉,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后,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的人员,不需补缴。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
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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