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参统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持以下证明和报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年报表);
(3)《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表》;
5、确定缴费档次
参统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30%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上年度《劳动情况表》(104)表,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企业可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6、缴费时间与方式
每月5日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通过参统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其应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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