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政府有关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并从失业保险基金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
(2)参统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虽未批准为停产整顿企业,但暂无能力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
8、缴费变更与注销
(1)每月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须持《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核增核减和缴费金额调整手续。
(2)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10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统筹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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