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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遇障碍 南京社保新政立意好火侯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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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不久,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实施办法》,5类跨统筹地区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南京市经办机构,在南京地区退休养老,这本是一项让许多人为之叫好的政策。
  南京新政: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对此,记者采访了江宁区劳动局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的一位负责人,据他介绍,在南京市出台该办法之前,当地居民到外地就业之后回到江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一般没什么限制,外出打工人员到经办机构开具证明材料、办理转移手续,就可以回到江宁续缴养老保险,连续计算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待遇。根据新出台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外地统筹区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同时,随同转入个人账户(该账户由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的3%组成),虽然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与市区不属于同一个统筹区,可外地人统筹区转入五县区时也同样要随同转入个人账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再办理有关手续。而在镇江等外地统筹区却不同意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南京,外出打工人员自然就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缴费。另外,自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市标准计发;在该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不高于该市标准核定的待遇。南京市劳动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南京出台该办法可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转移个人账户增加基金收入,缓解基金支付压力。

  省政府文件:只转关系不转账户

  当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科一位工作人员听说此显得比较激动,她告诉记者,镇江和南京两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一直没有什么限制,而如今南京市新出台的社保转移办法,要求参保人员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同时,须将个人账户基金带回南京,这肯定是不可能的,这已和省里出台的文件相抵触,镇江肯定是不会转移个人账户的。随后,记者又联系上宿迁等市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南京市的新办法在当地肯定行不通,各地还将按照国家劳动部、江苏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随后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0年4月3日,江苏省劳动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苏劳险〔2000〕7号中明确,“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含在省里参保的有关行业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经江苏省人大通过实施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另外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上,江苏省139号令明确,“退休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处以120按月计发;本规定实施前推算出的储存额处以120按月计发。”而按照南京市新出台的分段计发养老金规定,如果参保人员是从缴费较低的外地转入南京,那么领取的养老金将比省里规定计算的养老金要低,可如果参保人员是从缴费较高的外地转入南京,虽然计算出来的养老金要高,可只能按照南京市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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