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劳动合同未签字不应支付辞职补偿?
2006年,市民古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直到2011年11月份,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为此向公司辞职,并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方认为是古先生自己提出辞职的,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面没有古先生的签字,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公司方主张古先生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而劳动仲裁委经过查明认为,公司方应当按照古先生工作5年的实际情况,支付他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2011年7月起至2011年11月支付古先生双倍工资。
律师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公司方应依法向古先生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仔细研究法律的规定,以免产生纠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