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
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235号)正式实施,青岛市建立了三险合一、城乡统筹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框架,建立了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的长期医疗
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自此,护理保险制度首次开始覆盖到全市农村参保人,青岛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全体城乡参保人在制度上实现医疗护理保障全覆盖的地区。
护理保险政策有四大变化
与之前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着眼于公平、公正,强调制度的“全覆盖”,首次实现了护理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全部按规定纳入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覆盖人群从380万增长到808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20万人,参保居民488万人)。政策惠及人员从原先3万多名城镇失能人员扩展到9万多名城乡失能人员。其中,城镇3万多人,农村6万多人。
二是着眼于可持续,建立了来源稳定且相对独立的护理保险资金。根据市政府令235号,护理保险所需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筹集,目前全部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据测算,按目前筹资水平,“十三五”期间职工及居民护理保险当期收入可满足当期资金需要,并略有结余。
三是着眼于满足不同需求,合理确定护理保险服务方式。失能人员的情况各不相同,为满足参保人不同的医疗护理需求,将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分为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四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办相应的护理服务形式。
四是着眼于保基本,明确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合理确定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资金支付。为确保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体现
社保缴费不同,待遇标准也不同,对城镇职工及一、二档城镇居民采取不同的待遇保障水平。规定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保职工接受各项护理保险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专护、医护、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其中,参保人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