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必须对过度医疗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各种利益团体侵蚀百姓的权益。如一些医疗部门小病大诊,变相创收,成为医生和医院隐蔽的灰色收入;还有部分病人小病大养,借医疗保险慷国家之慨,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允许商业保险部门进行核查,防止“漫天开药”、“漫天检查”现象的发生,让大病保险基金合理花费。
三是应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同与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市场行为等有效监督,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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