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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让百姓病有所医 因病致贫现象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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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年内我国将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是建立科学长效的筹资机制。目前,基本医保的结余部分仅仅是风险基金,比例很低,亟需探索建立多渠道、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如在使用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可利用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对结余不足的地区,通过提高年度筹资标准进行统筹解决。在筹款方式相对单一的现实条件下,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透明度。

  二是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必须对过度医疗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各种利益团体侵蚀百姓的权益。如一些医疗部门小病大诊,变相创收,成为医生和医院隐蔽的灰色收入;还有部分病人小病大养,借医疗保险慷国家之慨,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允许商业保险部门进行核查,防止“漫天开药”、“漫天检查”现象的发生,让大病保险基金合理花费。

  三是应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同与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市场行为等有效监督,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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