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认为,一方面,个人缴费基数所参考的社会平均工资应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比如,目前缴费的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达不到这个工资水平的低收入人员及其企业会感到负担重。另一方面,要增加缴费政策的灵活性。目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保缴费不堪重负,有必要考虑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贡献,适当下调缴费率。
“应综合考虑社保基金收支状况和国民经济运行态势,适时适当调整费率。比如在相当多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采取应急性的相关扶持政策,适当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金维刚说。
《报告》还指出,明确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养老金待遇提高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水平上涨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同群体之间因调整幅度不同而引起的连锁反应,既保障参保人适度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又有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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