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部分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出台。譬如,病残津贴、遗属抚恤金、失业保险关系转接办法、视同缴费财政补贴政策等一直未出台。失业保险条例、社保稽核办法等尚未依法修改,养老金和伤残津贴衔接办法以及补缴政策等不够清晰。
二是部分条款可操作性差,执行成本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和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是社保法的两大突破点,但目前都进展缓慢。其中先行支付存在基金风险、道德风险和行政风险,强制征缴则因执行成本高,相关机构配合度低而无法落实。
三是部分条款虽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如双基数缴费、分段计发养老金、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发放女职工生育津贴、外国人参保等没有得到普遍执行,医疗保险关系因为只转缴费年限、不转统筹基金而难以转入。另外,不少地方规定非城镇户籍农民工不能以个人身份参保,造成其如无接受单位,难以实现转入。
四是部分条款依法实施后,带来新的矛盾。依法扩面与私营小微企业无力参保之间的矛盾较大。在实行五险合征的地方,一方面部分农民工因为参保门槛高而未被纳入在保障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情况。
五是法律援助之路漫长,职工维权不易。目前法院不受理社保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劳动仲裁又经常遭遇取证、执行方面的困难,特别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维权之路更为漫长艰难。
六是执法强制力不足。一方面多头执法,导致职能分散。比如新农合由卫计部门管理,征缴机构不统一。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执法手段没有保证,由于没有执法证,有时难以进入企业稽核和欠费催缴。还有,相关部门缺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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