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精算平衡,增强制度可持续性,防范经济社会风险。精算平衡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宏观上,要根据人口、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待遇计发办法,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微观上,要使参保者的缴费与收益密切挂钩,实现激励相容,调动其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算平衡原则,对现有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科学合理设定制度参数、待遇计发办法,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实现制度长期稳定运行。
加强制度整合,提升制度公平性,防止结构性矛盾和社会不公。在坚持不懈地推进单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整体上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各项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率,扫除参保“盲点”和“死角”,防止重复参保;推动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通过优化整合制度、加强政策衔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逐步弱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社会保障政策和待遇水平差异,进一步体现公平性。
注重责任分担,合理均衡各社会主体之间的责任,防止过分增加全体纳税人负担。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的作用,形成强大合力。适度均衡责任分担,市场机制能够提供的保障职能,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该由个人和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政府不要大包大揽,防止责任过度向政府集中,实际上是让全体纳税人担责。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障体系,以社会救助为托底层,社会保险为主体层,社会慈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层,加强各层次之间的衔接。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补充保险留出发展空间。合理划分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原则”,根据养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事务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养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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