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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同标同待遇 常州市人社详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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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6年1月1日起,常州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率先实现“同城、同标、同待遇”。新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新政策有一定变动,细则多,覆盖面广,而眼下又即将进入2016年度参保缴费高峰期。为此,就新政策的热点问题和具体细则,常州市人社部门为市民进行了一一解答。
  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未办手续在异地患急病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发票原件、清单、《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至社保中心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按常州市市本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办手续,直接在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和门诊大病),可由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市民若有疑问,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咨询,也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

  居民基本医保,你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对超过起付标准(每年度200元)但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40%。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102医院和德安医院精神科)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

  2.门诊特定病种

  (1)重症精神病参保人员,携带一年以上的病史(含一次住院病史)、本人身份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至102医院或常州市德安医院医保办申请并填写资料,鉴定通过后次月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支付75%,对“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支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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