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支付项目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在门诊进行大病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医保办申请门诊大病待遇,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起付标准(800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
二、住院统筹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2.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