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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同标同待遇 常州市人社详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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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6年1月1日起,常州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率先实现“同城、同标、同待遇”。新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新政策有一定变动,细则多,覆盖面广,而眼下又即将进入2016年度参保缴费高峰期。为此,就新政策的热点问题和具体细则,常州市人社部门为市民进行了一一解答。
  (2)白内障参保人员在设有眼科并具备手术条件的定点医院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按75%的比例结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按85%的比例结付。

  3.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支付项目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在门诊进行大病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医保办申请门诊大病待遇,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起付标准(800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

  二、住院统筹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2.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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