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前,商业保险在中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迎来新的机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大病保险方面引入商业保险
2012年国家六个部委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由医保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结余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到2014年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组织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数已经超过7亿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机会。
2.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办法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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