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因社保费未及时到帐,导致个人帐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帐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帐户金额到帐后,再办理退保;
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来进行判断,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0年的市社平工资(3382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3382×3=10146元整;丧葬费为3382×3=10146元整。于2012年7月1日后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1年的市社平工资(4035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4035×3=12105元整;丧葬费为4035×*3=12105元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