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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医保卡新政示范效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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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本市职工医保卡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新用途,职工医保卡新政引发市民与各方高度关注的同时,其示范效应愈发显著。

  近期,上海市政府颁布了本市职工医保卡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新用途,职工医保卡新政引发市民与各方高度关注的同时,其示范效应愈发显著。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2016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经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公司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一)政策详情

  依据新政精神,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可通过上海保监局批准的5家保险公司购买专属保险产品。

  1.条件要求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上海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上海户口恐非关键。有上海户口但未按照上述要求在上海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法享受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适用。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保险是一项国家层面立法制定的保险制度安排,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层面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为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而提供的一项职工福利安排。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其资金与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无关联,就新政而言,使用补充医疗资金再行购买商业保险并不适用。

  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新政下,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方可购买新政策允许的专属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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