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1、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职工就医;
2、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本医疗体系作用,发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经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认定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或经卫生部门许可具有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质;
2、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实时传送;
3、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4、无重大违规被市医保中心查处的记录,上年度年终考核达优。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3、市医保中心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稽核监督等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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