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一)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登记,选择1-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并发症及分娩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一家为孕前期(建册至妊娠24周)门诊产前检查医院,一家为孕后期(妊娠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医院。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发生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进行。
2、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就医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和复通、避孕药皮下埋植和取出手术的参保职工,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到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登记确认后方可持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男职工配偶和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本市分娩或中期妊娠流(引)产,必须选择1-2家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必须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参保职工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手续或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在医院医保办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病情危重的可在3日内补办手续)。
(三)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一)设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就诊指南和专用服务窗口,接诊医护人员要对妇产科就诊者进行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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