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及其财务可持续性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经济景气的影响非常大。正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的这个特征,郑秉文提出可将事业单位缴费视为一个“制度收入调节阀”。
郑秉文认为,在失业保险基金投资体制眼下难有突破、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缴费作为基金收入的一个“调节阀”,可以缓解失业保险基金规模激增的压力。也就是说,在失业保险基金规模较大时可暂时下调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反之在失业高峰时可临时上调。
自动调节和“预警红线”
将事业单位设立为调节阀也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再是铁板一块地僵化不动,而是根据经济景气等变动随之变化的较为灵活的制度。
由于失业风险与经济大环境相关,因而风险比较集中,再加上道德风险使保险商很难辨明和判断失业的真正原因,因此,失业被认为是一种市场不可保的风险,只能由国家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予以提供。
郑秉文认为,由国家“垄断提供”的失业保险项目制定的费率也具有垄断性。如果失业保险基金规模过高,在其他政策既定的前提下,建立缴费的“自动调节机制”便十分必要,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2008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提出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失业保险费等一系列社保新政。
据统计,2009年1~6月,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直接减轻企业负担达42亿元,涉及企业290万户、职工8200万人。
郑秉文认为,这种在特别时期减缓费率做法是反周期的一项临时措施,而不是一个制度安排。他建议在未来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应当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给地方政府以足够的自主权,将费率的“自动调节机制”建立起来。
除了自动调节机制外,郑秉文建议,中国的失业保险管理有必要设立预警红线,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反危机功能,减少失业导致的贫困发生率。
第一条是为“总失业率”设定一条失业金自动延期的红线。但要设立这条红线,障碍在于中国目前尚无一个为各界所接受的“总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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