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本报刊发《生命人寿拒绝七旬老人退保为哪般?》一文,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孙女士一事进行了报道。近日,生命人寿回复称,因孙女士“无法提供误导证据”,故上海分公司仍将“婉拒客户全额退保的要求”。
退保举证不足,保险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到底应由谁来举证?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投保人无证据退保遭拒
年近70岁的上海消费者孙女士称,她于2011年10月参加了生命人寿的一个保险产品说明会,在得到现场销售人员“随时可以保本取出”的承诺后,她当场花3万多元购买了一份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然而,2012年10月,孙女士联系当初的合同见证人——保险经理朱静询问保险金取出情况时,却被朱静告知,当时销售人员不是她本人,合同上的“朱静”签字是别人盗用她的信息,所以当时产品介绍等情况她一概不负责。保险公司也承认朱静所说情况属实,并称也不知道当时是谁负责推销的。
孙女士随后提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拒绝,并称如果孙女士非要提前退保,将被扣除1.7万余元的手续费。
对于拒绝退保的理由,生命人寿在上报给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报告中表示,“客户反映的情况前后矛盾,且无法提供误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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