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须通过雇主(企业)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
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
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险或非寿险)投保/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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