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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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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全残,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包括本附加合同)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使所适用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投保人,投保人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成人保险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全残,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包括本附加合同)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使所适用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二、儿童保险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全残或身故,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 (包括本附加合同) 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使所适用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终止;若豁免保险费终止日未超过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限,则仍须按约定交付当年度及以后各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日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保险费的豁免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若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不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保险费的豁免将自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交费日开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至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的期间内,投保人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及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受益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投保人;

  二、投保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投保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投保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九、 投保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投保人全残或身故,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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