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职业和工种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投保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二、若投保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投保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增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三、若投保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是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投保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由以上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第八条“附加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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