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的豁免的申请
一、成人保险
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费的豁免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全残鉴定证明文件;
7. 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儿童保险
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费的豁免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
6. 若投保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
7.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全残鉴定证明文件;
8. 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9.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费的豁免生效后,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人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机构接受体检,检查费由本公司承担。若投保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交付保险费的保障。
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费的豁免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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