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6]30 号,2006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全残(见8.1),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失能(见8.2),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失能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障成本的责任:
(1)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申请增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全残或失能,我们对主险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予豁免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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