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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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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条款如下,消费者可参详一下。

  3.如何申请豁免保障成本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2 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障成本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由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单签发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质评估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释义8.1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由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单签发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释义8.2 出具的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连续失能达1 年以上,在豁免期间内,申请人应每年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保单签发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释义8.2 出具的被保险人当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若未提交的,我们视同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被保险人申请失能豁免保障成本时,我们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释义8.2 进行鉴定,签署允许我们得到鉴定结果的声明。

  3.3 保障成本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障成本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障成本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豁免保障成本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障成本通知书。

  3.4 申请时效

  申请人对我们申请豁免保障成本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主险合同危险保额决定。每千元主险合同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 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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