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9 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当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 年的除外。
② 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 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则您需补交少收的保障成本,少收的部分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中扣除。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已豁免保障成本的,我们不再受理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申请。
7.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如实告知;
(2)未还款项;
(3)地址变更;
(4)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全残
指发生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8.2 失能
指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过180 天,仍然处于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状态。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1 至4 级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办理。
其他释义参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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