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保监会对产、寿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正式实施分类监管,不同分类等级采取“宽严相宜”的监管措施。事实上,保监会2008年“一号令”已经在偿付能力标准上采纳分类监管办法,以便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确保其具有与风险、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
“保险业目前仍然重点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并正在深入研究欧洲的偿付能力Ⅱ,近期还将在推进分类监管的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日前召开的中国金融论坛上发言称。
据统计,目前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已经减少为9家,且这些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明显改善。去年以来,保监会专门成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两个监管委员会,开展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创新派出监管组制度,在财务会计部加挂了偿付能力监管部职能,以各种手段强化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
转型中的“正增长”
在防止退保风险成为2009年监管部门首要防范的风险背景下,一场始自2008年下半年、自上而下推进的调结构战役,在危机的催化下加快了步伐,成为2009年保险工作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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