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市场取向的改革,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是保险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举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1年,我们期待着放松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管制的改革能够实质性启动。
在市场化经营的环境下,定价权必须交还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同时,对预定利率的放开以及对价格管制的放松,会使保险业务更多地向经营效率高的保险公司集中,激励经营效率低的公司降低成本,从而提升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警惕对结构调整的
认识误区
近年来,结构调整成为寿险业发展的关键词。在结构调整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误区。笔者认为,投资型产品的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销售误导,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规模。销售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渠道结构是否合理之别。
近年来,结构调整成为寿险业发展的关键词。寿险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渠道结构调整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需要警惕的是,在结构调整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误区。
一是投资型产品的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销售误导,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规模。
近年来,寿险业产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分红险、万能险以及投连险等保险产品,在很多寿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很高,对此,有很多争议,让寿险业回归保障的呼声很高。
有研究认为,寿险业结构调整有其内在规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公司的产品结构策略。总体而言,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在具备销售投资型产品的条件下,寿险业很容易走上以投资型产品为主的道路。
如果消费者保险意识较强,会兼顾非传统寿险和传统寿险;如果消费者保险意识较弱,会以投资型产品为主。
因此,对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就要尊重规律,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层面上来,避免再次出现像2001年至2003年、2008年下半年两次群体性的退保事件,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其发展规模。
另外,保险行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寿险的产品结构表面上似乎已经与国际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接轨,但其实隐藏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欧美发展了200多年的传统寿险,在“寿险业危机”的“逼迫”下发展非传统寿险,在那些国家,寿险业已经树立了提供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的形象。因此,在任何经济环境下,保障型业务的绝对保费收入通常不会下降,波动的仅仅是是投资型业务。
反观我国,由于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在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下,产品结构快速向以投资型为主转变,寿险业没有能够在民众中树立提供风险保障与长期储蓄的形象。因此,强调寿险保障的核心功能仍然非常必要。
二是销售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渠道结构是否合理之别。
近年来,我国寿险市场传统的保险中介销售渠道(包括以专业代理人为代表的直接营销市场、以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为代表的专业中介市场以及以银行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以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直接销售市场以及交叉销售等互动业务为代表的创新型渠道也在快速发展。
笔者认为,渠道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渠道发展的策略应该由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不应当受监管部门的人为干预。任何渠道都只是公司拓展业务的通道。
因此,我们不能给某些渠道,比如银行保险,赋予太多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说银保在业务中占比过高就不好,把比例降下来就好。
笔者认为,银保之所以出现问题,不在于渠道本身,而在于把简单的储蓄替代品当作保险产品来卖,把只适合于部分消费者的产品试图卖给所有人,把短期的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期的保证回报率。
银保这本好经被念歪了,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发展理念的偏差。由于对保费规模的特殊偏好,一些公司的考核导向,使得业务做起来成为第一位重要的事情。在规模至上的环境下,银行保险成为不少寿险公司快速扩张的“撒手锏”。在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中,没有谁真正在乎市场规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成为银保市场的潜规则,而风险控制与消费者保护反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从而最终酿成银保市场的重重危机。
银保在业务中比例的高低是一家公司自发选择与演化的结果,无所谓好坏。由于经济系统的根本不确定性,那些采取不同渠道发展战略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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