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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市场发展亟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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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调研时强调,保险业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险、实现稳健发展。“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取得长足进步,行业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问题集中暴露的时期。
竞争方式的多样性是企业理性行为,从而也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在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的渠道战略是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的,不应当受监管部门的人为干预。

  政策导向、保险公司内部资源与禀赋、渠道发展态势、业务结构特点、发展阶段及其在规模与效益之间的取舍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一家公司不同渠道业务的占比。因此,渠道如何发展及其结构形态,终究要由每一家公司内生的需求来决定。

  多举措治理

  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是因为存在公司、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新年伊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再度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1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今年的“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监管部门希望以此为重要突破口,规范市场秩序。

  但问题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根源何在?强化监管尤其是市场行为监管,是否是有效的解毒剂?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目的,大多是以各种方式获取手续费,然后用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其屡禁不止是因为存在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监管部门对价格机制作用的限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总公司或上级公司费用政策不尽合理,是基层公司通过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诱因。公司通常规定,直销业务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一般无需支付手续费;而中介代理业务则有手续费支出。这样,不同业务渠道之间在费用政策上存在冲突,如果设计不合理,则为中介业务违规埋下伏笔。

  中介业务违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整个行业发展理念的严重偏差以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的考核机制。

  正是由于发展理念的偏差,一些公司偏重于保费收入规模的考核导向,使得基层公司为完成任务和指标,只好通过形形色色的中介业务违规,获取手续费,并用于市场竞争,以换来保费收入的增长。

  可以预期,如果行业发展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现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就难以在机制上杜绝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中介业务违规,某种程度上是价格竞争受到限制情况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扭曲形式。在价格竞争受限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通过直销业务虚挂在某一中介渠道之下等多种方式,获取手续费,并以此给客户返佣。可见,这种违规行为,其实内生于对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人为限制。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市场的自由交易。

  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竞争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之所以干预市场,只应该是为了保障市场能够更健康的运作,市场主体能够更公平的自由竞争。如果改革限制了竞争,就会有害无益,并衍生出各种违规行为。

  从保险行业的角度看,保险市场严重缺失透明性也是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透明性(表现为信用基础、信息公开性和知情权等)可以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即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这种保证能够有效防范腐败、财务渎职和私下交易,而透明性的缺失会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

  中国保险市场的商业运作,目前尚不够透明,对消费者而言是完全的“黑匣子”,信息的不透明也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失真。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中介违规行为更进一步,所谓的“三乱”和“五假”问题,其实一定程度上都与公司运作上不透明以及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紧密相关。如果有体制支持的透明性,市场不规范的行为本来是可以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的。

  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成为市场机制的灾难,保险公司中介违规行为的背后,同样能看见权力滥用的阴影。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将直销业务转变为中介业务提取手续费,进行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权力相结合的。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经办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索取或收受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显然,这涉及到权力介入市场机制的运行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强权力与弱市场相结合,是保险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它既造成既得利益集团畸形发育,又造成公正缺失的市场秩序。因此,保险市场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应该将市场机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违规行为是内生于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不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因此,违规行为的治理,不仅仅是保持高压态势的行政查处,更需要机制的重塑和制度的变革,包括转变公司的发展理念、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竞争的调节作用、重建保险市场的透明性以及警惕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等。

  加强资本管理

  以保证偿付能力

  目前,寿险公司资本金缺口的压力很大,寿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途径有限并且空间不大,偿付能力监管将面临挑战。因此,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并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潜力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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