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寿险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提升了对资本金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从市场供给的角度看,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投资领域和渠道不断拓宽,投资风险凸现;另一方面,费率管制有可能放松,由此带来的定价风险逐步显现。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的需求日趋多元化,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目前寿险公司补充资本的渠道很有限,而且空间也不大。资本补充的渠道大致如下:
一是财政注资。从理论上说,国有寿险公司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但这在实践中可能性不大。
二是减税额转增资本。即通过保险业税率的降低来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其资本金目的。通过减税转增资本,既可以降低不合理的税负,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但这涉及到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近期可能性同样不大。
三是自身积累,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以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这种方式成本相对较低,但由于保险公司利润率普遍不高,短期内获得大量的资本金也不现实。
四是股东增资,这要取决于股东的意愿及其实力。
五是上市以及再融资,这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前一段时间,市场关于中国平安大规模再融资的传闻就导致了其股价的异常波动,就此公司发表澄清公告,称暂无在A股市场再融资计划。
六是发行次级债。但2010年12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控保险公司进行次级债再融资。
综上所述,如果保费收入继续保持比较快的增长,且行业发展方式没有大的改变,资本金缺口将很难有好的解决出路。
笔者认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安全”,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风险,保证保险经营者的清偿能力达到要求的标准,从根本上保障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效率”,则着眼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确保资本配置的优化和对创新的促进。因为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也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既然增加资本的外部渠道并不通畅,就有必要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挖潜。为此,要激励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的偿付能力管理。监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改进保险公司自身对风险的控制,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引导和激励保险公司采取积极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从而做到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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