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成为10年来的最大亮点,商业保险有幸参与其中并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9年以来,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业保险涌现出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湛江模式”、降低大病患者个人付费比例的“厦门模式”、为新农合参合农民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平谷模式”等,各地相继探索将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经办模式。今年9月,社保体系中的大病保险出台新政,明确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市场化手段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程度,这一次覆盖人群超过10亿人。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保险业受托管理各类医保基金105.5亿元,覆盖2475万人次,5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376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0%。目前,保险业共为全社会未来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超过3.4万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自汶川大地震以来,保险业在一次次重大灾害及事故中采取了“特事特办”、“先行赔付”等非常态做法。数据显示,人身险赔付从2002年的301.8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1742.44亿元,经济补偿功能显著增强,而一系列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的创新性措施,对稳定社会、开展灾后重建发挥了独一无二的“稳定器”作用。
责任保险:经济杠杆引导规则意识
2011年6月,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随后多个水产养殖户通过法律渠道向康菲公司索赔未果。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公众受害责任赔偿在法律上虽有规定,但怎么赔和赔多少不甚清楚,国内受害方一直面临着环境污染难理赔的尴尬。
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湖北、湖南、深圳、重庆、山西等部分省区市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按照环保部和保监会的规划,到2015年左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在全国推广。
显然,与传统的企财险、家财险、农业险相比,旨在保障客户法律赔偿风险、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责任保险,显得姗姗来迟。
事实上,早在2001年,国家旅游局即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因旅游产业链较长,诸多责任主体如何分担责任难以明确,造成旅行社责任险索赔困难、赔付效率低、投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2006年,“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合、境内外旅游等其他领域推广强制责任保险。
继交强险制度之后,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校方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一系列试点陆续启动,诸如山西煤炭雇主责任险、天津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深圳火灾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等,通过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机制,用经济杠杆引导公众遵循社会规则,极大降低了责任事故发生率,提高受害者的赔付率和满意度,有效化解了社会纠纷,保险成为社会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真正发挥了参与社会管理的“稳定器”作用。
另一组数字值得关注,201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2538.9亿美元,全年服务客户数2万多家,为扩大出口、拉动内需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今年7月末,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达到6.1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2.7万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7444亿元,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和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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