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进一步思考的两个问题
(一)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发展趋势问题
外资保险集团普遍看好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于外资股东而言,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获取中国保险市场的高增长高利润,是其最终目的。但由于受制于我国WTO协议规定,成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因此,外资保险集团在与中方股东合资设立寿险公司时,往往要求中方股东在政策许可时,必须或优先向外方股东,以某一事先确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出让控股股权。此外,外资能顺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发挥其竞争优势,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获取中国保险业现有和潜在的客户信息。外资保险集团往往利用中方股东的便利条件或者合资寿险公司为平台,实现这个目的。
对于中方股东而言,由于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短期利润要求较为强烈,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可能需要实现利润,因此,当合资寿险公司亏损期较长的情况下,中方股东就需要一个变现渠道。向外方以较高的价格转让股权就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目前的50:50的合资模式,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加上中方股东缺乏保险经营经验,如何防止外方股东利用专业特长和中方股东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实现对合资寿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也成为当前需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中外寿险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问题
合资寿险公司由于其股东背景较为特殊,中方在某个领域、某个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外方股东又是国际上著名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部分保险集团还已经分别进入中国的多个金融领域。在股东的支持力度上,中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较为分散,对寿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不会与仅有两家股东的合资寿险公司支持力度更大。因此,中外资寿险公司在竞争的手段上,实际上并不完全公平。
三、政策建议
(一)正确评估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外资寿险公司的引入,并不必然带来寿险行业秩序的规范。同样,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的行为模式,在其他制度背景下,也不一定会采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存在一定缺陷,法律、监管措施设计不尽合理,监管能力不足,中资企业、合资寿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外资保险机构利用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采取不同西方发达市场的行为获利,完全是理性行为。因此,我们既不能抵制引入外资,阻碍金融的全球化趋势,同时也不能盲目相信外资金融机构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成熟方面的作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