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当局应从制度建设本身出发,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当前应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对股东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在内资寿险机构拥有竞争能力前,不应放弃对外资进入寿险业的股权50%限制。监管部门还应积极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保险领域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中方股东应积极防止外方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实质控制行为
根据经验,中方股东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内部制度与流程,防止外资保险机构内部人控制,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具体来说,可以规定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占总交易量一定比例时,应通过办公会决定,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达到一定额度时,须通过股东大会通过。而且股东大会投票可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等。另一方面,应通过有效途径反映、衡量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受侵害程度。应要求各方向对方详细披露其关联方情况,合资寿险公司及时、准确向投资方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必要的业务数据以及重大变动的说明,中方股东应设置专人汇总各种数据,编制监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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