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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经营行为,我会起草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iang_ling@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市场分析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相互保险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1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

  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第三条【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进行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经营原则】相互保险组织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设立】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第六条【组织名称】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第七条【设立条件】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投入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不低于1000个。

  (二)有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6.2285,-0.0088,-0.14%)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其他条件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保险公司的设立标准执行。

  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性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0个,省级不低于500个,市级及以下的不低于100个;

  (二)全国性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省级组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市级及以下组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筹建工作应当在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进行。

  (四)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设立登记。

  (五)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初始运营资金】初始运营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

  在弥补开办费之前,不得对初始运营资金提供人支付利息。当盈余公积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分期归还初始运营资金本金。

  第十条【发起会员资质】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发起会员应当是法人机构,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其资质要求参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主要股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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