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设立程序】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高管】相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降低。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会员权利】相互保险组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四)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
(五)查阅组织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义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组织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董(理)事会的决议;
(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并以所缴纳保费为限对该组织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相互保险组织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
(二)章程规定事由发生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该保险组织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除组织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和组织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以及制定支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额调整等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章程】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五)初始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条件以及偿还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
(七)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导致偿付困难时的风险控制机制;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董、监事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省级以上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会应建立外部专家董(理)事制度。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相互保险组织的董(理)事会、监事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相互保险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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