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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优政策还有多大缺口 寿险健康险还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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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下半年,商业保险迎来了顶层设计,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的定位之一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有了新目标。

  招商信诺人寿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孙勇认为,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税优政策的重心可以是引导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年金和医疗健康险),以及中产阶级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年金、养老险、医疗健康险等)。

  他认为,我们国家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个人处于极端困难和重大灾难时,会提供一定程度的托底保障或补贴。如果政府通过较少的财政支出(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搭建起较为强大和充足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能力,就可减轻政府在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同时,通过税收优惠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可以上缴更多的税收来反哺政府鼓励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承让。

  作为养老补充:发挥作用的可以不只是养老保险

  1、企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可按工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4%额度内延税;年金投资收益延税。

  3、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免征营业税。

  4、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费税收递延。

  2、一定额度内的寿险,可以给每个人购买寿险产品给予一定额度的免税。

  “这样以后老百姓自然而言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人寿)保险。”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外直接刺激保险业发展的核心手段。”孙勇对《证券日报》称。他随后举了美国作为养老保险的401K账户和医疗健康险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做法(更多详情请见保险版官方微信“证券日报微保险”)。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退休养老保险体制,因此,我国的人寿保险税收政策建立比较晚,而且比较零散,没有系统性。多年研究保险业税制的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初旺认为,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制过程中,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可以适当缓解疾病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的缺陷,商业人寿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补充,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现行人寿保险的税收政策变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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