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草案首次提到:
1.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2.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
3.定义保险交易场所
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伟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放开前端
“简政放权”是近几年保监会屡屡提到的四个字,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屡屡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放权”。
被保人:26岁,女
¥46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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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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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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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被保人:46岁,男
¥3333.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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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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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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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益
被保人:28岁,男
¥8463.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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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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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残疾保障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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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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