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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出台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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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万能险费率放开、保费规模化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出现变化,股东对入股保险公司的动机也有多不同。
 
  也是在这种监管思路下,监管部门启动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文件中明确写到,“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我部门(保监会)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保监会网站发布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
 
  据相关媒体报道,梁涛还在会议上指出,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匹配等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重要原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
 
  业内:已下发两次征求意见稿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已在业内下发了两次征求意见稿,但最终的文件细节仍未敲定。从记者获悉的8月29日下发到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来看,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成为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对于拟申请成为上述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不同条件。财务类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战略类股东,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条件;控制类股东,除必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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