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寿险故事 > 正文
保监会将出台股权管理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年来,随着万能险费率放开、保费规模化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出现变化,股东对入股保险公司的动机也有多不同。
 
  但是,成为控制类股东后,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类和控股类股东应该进行增资,或支持保险公司采取合理方案引入新投资人增资,改善偿付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几种方式: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而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不过,上述文件也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的定案。“这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后续具体的修改不清楚。”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但相关内容可能改动不会很大。
 
  另一位险企内部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保险公司始终要“姓保”,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业,这也是监管一直强调的,所以监管相关的工作都会围绕这个展开。如果把保险公司当做上市公司或者股东的“提款机”,并抱着这个动机来设立保险公司,今后可能要失望了。
分享到:
本周精彩推荐
推荐阅读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