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保单账户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三个保险单年度,本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为年结算利率百分之二点五。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保单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三)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合同终止时结算。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在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合同的保证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四)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本产品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四、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五、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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