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自批注日起享有相应权益。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本公司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6.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满期保险金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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